1.從主權概念 到歷史脈絡
據香港官方新聞公報(4月21日),教育局主管說:「香港的主權一直以來都在國家手�堙A所以不涉及收回,……不適宜說『中國收回香港的主權』」;還有人抨擊「主權移交」一詞。
主權,泛指一個國家、政治實體在領土內的最高權力,對內有立法、行政、司法權等,對外代表國家或政治實體,具有外交權、自衛權(防務權)。
沿著歷史脈絡,回視香港的社會變遷,香港島、九龍半島和新界的領土、主權,有被外國侵佔的時段,主權的喪失導致殖民地統治。
中英的鴉片戰爭(1840—1842,清.道光20—22)、第二次鴉片戰爭(1856—1860,咸豐6—10),中國以戰敗收場。1842、1860、1898年,清政府與英國先後簽訂南京條約(又稱中英南京條約、江寧條約)、中英北京條約、中英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第一個條約,割讓香港島、開放五口通商(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第二個條約,割讓界限街以南的九龍半島;第三個條約,租借界限街以北地區(後稱「新界」),為期99年至1997年6月30日。
北伐戰爭(1926—1928)後,國民政府於1928年7月宣布,要廢除不平等條約、另訂平等條約。中共於1949年10月建政後,亦表示不承認不平等條約。
西方關於主權的理論,已從傳統走向現代多元化,詮釋的差異大。關於主權的模式,奧地利/美國的法學教授漢斯.凱爾森(Hans Kelsen, 1881—1973),在《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General Theory of Law and State)提到割讓條約取得被割讓領土的權利,領土地位在法律上的變更依「實效性」原則而發生。法國政治哲學家米歇爾.福柯(Michel Foucault, 1926—1984),則提到「透過征服而取得的主權」。
英國佔有香港的領土和主權,正是「透過征服」和割讓條約而取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