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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化獨化交纏 眾盼維持原狀
—獨路不通.二之一
 
丁望

原載:信報〈思維漫步〉專欄,2017.6.29,A21版
上網:2017.7.3
字數:原文1,888,上網1,976

 

  關鍵詞:一國屋簷,兩制邊界,陸化,獨化,維持原狀,法治,自由,盲動主義

  引述古典文學:交錯糾紛(司馬相如:子虛賦)

 
 圖1,所謂獨化派,是把獨立於一國屋簷之外,作為反對陸化、一制化的「出路」,這是香港的極少數派。網絡圖片。

 

  香港特區成立20周年,港陸糾結日益複雜難解,如同漢賦〈子虛賦〉云:「交錯糾紛」。

  4年來北京政局左轉,對港陸化(大陸化、紅色化)的壓力加大;香港的一些年輕人,則因陸化的困擾對一國屋簷有疏離感,甚至有「港獨」之想。「左」與「獨」的交纏,形成惡性循環。

  在一國屋簷下,香港特區是地方行政區,並非獨立的政治實體;主權一方不容分離,禁止「分裂國家、煽動叛亂」行為,並寫入基本法第1、12、23條。

  在特區建立港獨組織、推行分離運動,絕對不可行。有幾個在學的大專學生仍想組織政黨,闖出港獨之路,是與社會現實脫節。


  極左陸化派 干預港司法

  對於香港未來的路向,民眾的取態如何?就本欄對社會現象考察的認知,並參照一些大學的抽樣調查,粗分為三大類:北京極左的陸化派,絕大多數港人的維持原狀派,口號型的獨化派。

  陸化派以北京官場和「法律界」中的一些極左派為主,獲當權者和小部分港人支持。他們對香港有「我說你聽」訓政的左習慣,離開基本法甚至常識攻擊香港司法界、傳媒界,強調主權一方對香港全面管治權的絕對權威,矮化香港的自治權,迴避兩制的差異,把兩制邊界模糊化。

  在香港的「炒業」,樓市、股市、匯市「炒技」的陸化,也日益明顯。至於校園自由和新聞自由,亦深受陸化之困。

  司法界受到的干擾,尤其不能忽視。陸化派教訓港司法界必須根據八二憲法判案、體現八二憲法精神【註1】,聲稱香港的習慣法體系已消失,攻擊法院聘用外籍法官,揚言「暫時」把國安法移用於香港,人大常委會則自行釋法(基本法104條),均引起社會爭議。

  對司法獨立受到的變相政治干預,香港法律界深感遺憾。大律師公會兩任前主席譚允芝、石永泰和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大律師、港大法律系教授陳文敏等,最近均表達了憂慮。

  譚氏指出,北京「愈來愈多不知名學者,在媒體發表極左傾言論,與國際認同的法治觀完全不同」【註2】;石氏認為,北京官媒「排山倒海」式批評香港法院(指「七警案」等),是無法律理據的「歪論」,「令人聯想是官方的旨意和國策」。

  陸化派在北京政局左轉中「崛起」,雖仍非政界的主流,但每隔幾週「大放左炮」,使香港社會受困擾。


  維持原狀派 守兩制邊界

  所謂維持原狀派,一是指對「事實」的認知:北京當局對一國兩制的承諾,基本法對一國兩制的規範;二是指既承認一國屋簷的主權地位,也了解兩制邊界,期待在一國屋簷下有效保持香港原來的資本主義制度,包括司法獨立的法治、自由的社會制度等50年(2047前)不變;三是反對衝擊兩制邊界、拒絕陸化、正視「兩制變一制」的潛在危機,也不認為港獨是可行之路。

  維持原狀派,是香港的多數派。其中,不少人衍生護衛香港家園之情,期望香港的法治和「免於恐懼的自由」有可持續發展的空間,一國兩制的承諾不變成空話。


  所謂獨化派,是把獨立於一國屋簷之外,作為反對陸化、一制化的「出路」,這是香港的極少數派。

  目前的香港,既無實質的獨化組織、有規模的群眾運動,也說不上已形成什麼「思潮」。就社會管理而言,本地的法律足以禁止這類社團的成立;幾個「憤青」的宣誓鬧劇,亦足以說明「政治幼稚園」模式在社會上成不了氣候。

  港獨,只是一些大專學生、社會青年的政治迷幻。一些人的「獨言」和宣誓鬧劇,或帶有暴力傾向的旺角騷動,是盲動主義的行為。


  實施駐軍法 可介入戒嚴

  盲目妄動往往源自錯誤的「政治假定」,錯誤的第一步在於「佔中」的「政治假定」。

  3年前,「佔中」的指揮者模仿佔領華爾街譴責資本主義的社會抗爭,聲稱港人「只要堅持就會勝利」,以「佔中」的手段迫人大讓步,達致推翻人大「831決定」(2014)的目標。

  當時,本欄分析「佔中」行動不可能推翻「831決定」【註3】,既然常識可判斷「佔中」的手段不當,卻仍「堅持」不當的手段,「目標」必然不能達成;而攔路堵塞交通的社會代價,卻非常沉重。

  某些人之聲言組黨獨化,也關乎「政治假定」的失誤。失誤在於未正視法律不容許分裂、顛覆組織的存在。北京官方和特區政府不可能「不認真對付」。


  失誤還在於不了解北京政局的變化,更不了解駐軍法的政治功能。

  駐軍法是在1997年7月1日就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此法不只針對軍隊駐守香港,更給駐軍介入鎮壓留下伏筆。第6條規定,在特區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安全的動亂情況下,進入緊急狀態時,駐軍可根據中央政府的決定(實施相關的「全國性法律」)履行職責。基本法第18條第4款規定,香港進入緊急狀態時,中央政府可將相關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

  這兩條法律涉及的「全國性法律」,是戒嚴法(1996年3月生效);依據此法,軍隊可介入戒嚴行動。

  就法律的視角觀察,駐軍法不僅關乎一國屋簷下主權一方的防務權,亦涉及鎮壓分裂、顛覆暴亂。

 

 註:

 1.按照憲法判案 香港法治消亡
 2.譚允芝:內地學者常發表左傾言論不敢恭維,香港01,2017.6.22
 3.移植國安法 衝擊港法治

 
強亮劍響警號 哪有紅杏出牆 — 獨路不通.二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