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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憲法判案 香港法治消亡
 
 
丁望

原載:信報〈思維漫步〉專欄,2014.6.26,A20版
上網:2014.7.22
字數:原文1,888,上網1,964

 

  關鍵詞選舉,八二憲法,619評論,司法獨立,自由權,基本法,小憲法,一國兩制

  引述歷史典籍:以不平平,其平也不平。(莊子)

 
圖1,627法律界靜默遊行。Rayman Cheuk@USP圖片。

 

  讀《莊子》,很喜歡這一句:「以不平平,其平也不平。」把它移置於當代的社會現實解讀,它給後人的啟示是:貌似公平的東西冒充公平,所謂的公平並不公平。

  官方關於特首2017年選舉的安排,把一人一票的貌似公平選舉稱為普選,但候選人的篩選權在一千多個提名委員手中,這樣的所謂普選實非普選。

  面對起步點的不公平,學界提出「真普選」的訴求,還有超過70萬市民參加「622全民投票」;法律界則將有「627沉默遊行」,主題是維護司法獨立。

  民間虛擬的投票活動,正是「不平則鳴」的和平抗爭。投票者未必贊同「佔領中環」的口號,但對「一國兩制」有危機感,想盡維護司法獨立、港人自由權之責,卻是許多投票者的認知。從電視台在「實體投票」現場的訪談,可了解到這種意向。


  陳文敏駁斥 詩姐說莫驚

  投票者出奇地多,在大家的預料之外。「不平則鳴」者眾,關乎近期北京對港人的「紅色輿論攻勢」。「610白皮書」、「人民日報619評論員文章」(題為〈準確把握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基礎〉,下稱「619評論」),極毛派報紙的批港和一批京官(紅色幹部)的談話,令許多港人有「一國兩制」加快向一國一制轉軌的焦慮,擔心自由、法治受到傷害,因而挺身而出表達意見。

  「619評論」對香港法治的干擾,最引起知識界、法律界的關注。它抨擊香港法院「鮮能看到憲法的影子」,並扯上「港獨」;又提出這樣的「政治要求」:「在香港樹立維護憲法、遵守憲法的觀念。」這是干預司法獨立的危險訊號。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教授公開表示:「文章充滿謬誤,邏輯上說不通……連起步點都錯」;連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原人大代表梁愛詩律師也說,不可「用一兩句話,去叫香港法官點(怎樣)判案」,她勸港人「咪咁驚青」(無需太驚慌);律政司則稱,「香港的法院必須依據基本法、普通法及成文法處理香港的案件」。

  上述回應者未解釋謬誤在何處。本文且先歸納「619評論」的要點,再析其觀點無法接受之處。


  「619評論」的要點,第一,是有港人稱基本法為「小憲法」,在法庭上「大量地把基本法稱為憲法」,它指責:「反映了對我國憲法效力的排斥,……把香港視為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的心態」,並稱「要糾正這種傾向」。

  第二,是法庭解釋基本法,可參照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判例,「鮮能看到我國憲法的影子」,「不可避免地與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愈行愈遠」。

  第三,是「有人想把香港往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的路上引」,因此必須「講憲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效力,在香港樹立維護憲法、遵守憲法的觀念」。

  它說的憲法,是中共中央主導制定、人大通過的八二憲法。


  是政治特區 不同民族區

  對於了解基本法和香港法治者而言,上述的觀點無法接受。首先,把基本法稱為「小憲法」,是香港流行的中性術語,並無政治傾向性,無關「港獨」。基本法是依據八二憲法第31條由人大制定,在「一國屋簷」下具有憲政性地位,稱它為「小憲法」沒有什麼不妥。

  指責「小憲法」的理由,是香港為地方行政區域。在較早前,北京有人也說不能稱基本法為「小憲法」,民族自治法就不稱「小憲法」。

  在「一國屋簷」下,香港特區不同於經濟特區,也有別於5個所謂少數民族自治區。香港是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政治特區,制度和政策是依據基本法(11條,基本法條款,下同)。


  少數民族地區不實行「一國兩制」,其實施的自治法(1984通過,2001修正),不同於香港的基本法,有濃厚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憲制特點,例如「民族自治」是中共「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序言);再如「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地的遵守和執行」(6條)。不能因為香港同是地方行政區域,稱基本法為「小憲法」就是「港獨心態」。


  有八二憲法 未在港實施

  「619評論」引起爭議的第二點,是香港法庭「鮮能看到憲法的影子」。在「一國兩制」下,香港法庭不可能按照八二憲法解釋法律或判案。這是依據基本法保持司法獨立的常態,絕非「與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愈行愈遠」。

  所謂立法原意,關乎兩個方面。一是基本法對香港司法體制的規範,二是整部八二憲法是否在港實施。

  基本法規定: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等和習慣法,予以保留(8條);
  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除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外,對所有案件均有審判權(19條);
  原有的司法體制,予以保留(81條);
  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84條);
  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85條)。

  香港法院處理案件,並無必須依據八二憲法的規定;法院參考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是符合基本法,而非「與基本法立法原意愈行愈遠」。

  「立法原意」是否要在港實施八二憲法?答案在基本法附件三。1997年以來的17年,八二憲法並未在香港實施,是無法迴避和扭曲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