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名家網 CELEBRITIES PRESS (HK)
 首頁   專欄(信報)   政治   經濟
 國際關係分析   法律與公共治理   香港、台灣熱點   書評.書訊   精英文摘   歷史   文藝與歷史文化   回想錄 
    香港、台灣熱點 > 公共治理與民間抗爭 > 移植國安法 衝擊港法治  
專欄(信報)
政治
經濟
國際關係分析
法律與公共治理
香港、台灣熱點
 

精英文摘
歷史
文藝與歷史文化
回想錄
 
 
移植國安法 衝擊港法治
 
 
丁望

原載:信報〈思維漫步〉專欄,2014.4.10,A19版
上網:2014.6.10

 

  關鍵詞法治,兩制邊界,八二憲法,國安法,基本法,駐軍法,緊急狀態
  
  
引述歷史典籍:變應寬裕而多容,……政之始也。(荀子.致士)

 
圖1,駐軍法於1996年12月31日公布,全文在《人民日報》刊出。

 

  北京的一位法學教授稱,香港遲遲未為基本法23條立法,可先把在大陸實施的國安法在香港實施。香港的附和者則說,如發生類似台北霸佔立法院(318事件)的動亂,「可短暫在港實施國安法」。

  這一類強化「指導」香港之說,移動「兩制邊界」,違背基本法,令港人有法治被衝擊的憂慮,不可能是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的「定音」。

  本文以法律的視角,探討移植國安法之說。要點是:各方回應,法律規範,兩制邊界,緊急狀態,共生空間。


  關於附件三 有增減機制

  本文援引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0),《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1996),《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1996)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1993)。為行文和讀者閱讀方便,以下採通用的簡稱:八二憲法、基本法、駐軍法、戒嚴法、國安法,並省略書名號。

  對於移植國安法之說,立法會曾鈺成主席有及時的回應:「不能因個別事件,將不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在港應用,否則會對法治造成重大打擊。」

  不過,他說引入國安法需修改基本法附件三,則並不準確。1990年4月公布的基本法附件三,列出1997年7 月1日起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6個,但基本法設有增減機制,不必修改附件三。

  增減機制表述於基本法第18條第3款。本欄的解讀是:增減權在人大常委會,職權的限制有二:一,需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特區政府;二,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不屬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基本法生效後,附件三有三次增減:1997年7月增駐軍法等5個,刪關於國徽的行政命令(已增國徽法),1998和2005各增1個。現在實施的「全國性法律」12個(不包含八二憲法和國安法),並非6個。   


  有兩制邊界 香港自治權

  移植國安法作為23條立法的替代物,在香港「短暫實施」,是移動了兩制邊界、違背基本法。即使在「一黨領導」體制下的大陸,也沒有「短暫實施」的替代法律。

  所謂兩制邊界,一是指羅湖橋為政治特區與非政治特區的邊界;二是在「一國」屋簷下,大陸與香港的無形邊界:制度、法律、經濟體制的差異。其意涵是:大陸實行「人民民主專政」(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八二憲法第1條),堅持馬列主義、毛思想、專政、社會主義(序言),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第6條);香港則「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基本法第5條),「保護私有財產權」(第6條)。

  在兩制之下,香港有自治權。依第18條第3款的規定,屬於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不列入附件三的增減。

  關於涉及國家安全的立法自治權,表述於基本法第23條。移植國安法替代23條的立法,是侵犯特區的自治權。要撤銷特區的立法權,得修改基本法。

  有北京「法律學者」稱,香港出現動亂時,可援引基本法第18條把國安法引入。

  第18條第4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條文所指的「全國性法律」,或是當時預定制訂的駐軍法和戒嚴法(均1996年公布)。

  駐軍法於1997年7月1日生效,第6條規定:「香港駐軍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的規定履行職責。」

  在此規定前對「緊急狀態」的表述,與上引的基本法第18條第4款(「全國……實施」)幾乎完全一樣。基本法公布時還沒有駐軍法,第18條第4款的規定,是為駐軍法列入附件三和實施第6條預設啟動機制,在必要時駐軍可參與「緊急狀態」下的戒嚴。

  駐軍介入處置「緊急狀態」的對應法律是戒嚴法,而非國安法(國安法的主要執行者是國安部而非駐軍)。   


  緊急狀態下 駐軍法6條

  有具政協委員身份的香港大律師呼籲特區,盡快為23條立法:「立一套最寬鬆的,不用引用大陸那一套。」

  他認為:佔中這類行動萬一失控,特區政府無能力應付,宣布緊急狀態需要駐軍出動,但23條未立法就沒有法理依據,要透過基本法附件三的增減引入國安法。(大意)

  事實是:「進入緊急狀態」時,駐軍介入並非「沒有法理依據」。依據就是駐軍法第6、14條。

  香港民眾對普選有願景,中產階層提出「佔中」,台北318事件又引發香港可能發生動亂的猜想。這些社會事件,成為強化「指導」香港的藉口。

  維護法治,保持社會安定,是港人的共同願望;台北318事件在港重演、「和平佔中」演變為動亂,可能性甚低。如有脫序的社會抗爭,現有的法律足以應付,政府和警方應能依法處置、恢復秩序。
 
  社會的公共治理,切忌「靠嚇」的一套,應營造寬鬆政治生態,建立以法治和秩序文化為基礎的共生空間,如《荀子》謂:「變應寬裕而多容,……政之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