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宣誓場合的「憤青鬧劇」,由香港高院原訟庭區慶祥法官於15日下午裁決:游、梁「有關宣誓屬無效及沒有法律效力」,取消議員資格;法庭同時頒布禁制令,禁他們以立法會議員身份行事。
本案最值得關注的,是法官的判詞雖提到基本法「104條釋法」(11月7日),並稱「對香港所有的法庭均具有約束力」(或是表示尊重釋法的憲制地位),但並無引述「104條釋法」的文本,裁決的依據是基本法和本地法例。法官認為,有無「104條釋法」,法庭得出的結論一樣。
這件案例突顯宣誓儀式的規範,基本法和本地法例〈宣誓及聲明條例〉(憲報編號123of1997,版本日期1997年7月1日)已有明確陳述;相關的法律訴訟,可在香港司法體制下依據基本法和本地法例處置。
這就是本欄11月10日文〈婆婆管盡媳婦 香港法治受困〉提到的律政司和司長之選項,而釋法則「並非好選項」【註1】。釋法有重複陳述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之處【註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