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憲政體制 兌現憲法權利
就上述的六大元素,作者要對憲政體制略加闡述。
憲政體制是一個國家實現法治和文明興盛的根基。對於北京領導人來說,走向憲政之路是社會現代化的第一步。
建立憲政體制,首先要完善憲法,有效制約公共權力和保障人民權益,建立憲法的權威地位,制裁任何違憲的事,以憲法及根據憲法制訂的法律治國,讓人大成為獨立的立法機關和權力機關,有監督政府實權。
完善憲法的第一步,是建立現代化的國家觀念和法治觀念。在任何朝向現代化的法治國家,執政黨都不能居於國家和法律之上,更不可能在憲法中規定某一政黨處於領導國家、政府的地位。
中共中央主持制訂的「五四憲法」,起碼沒有共產黨領導國家的條文;「七五憲法」卻規定中共是「領導核心」,人大「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權力機關」,中共中央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七八憲法」和現在有效力的「八二憲法」相關條文有改動,但中共居於國家領導地位的規定仍保留。完善憲法,自應體現國家高於政黨、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現代化法治觀念。
憲政體制的另一標誌,是官方完全「兌現」憲法第33條的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人民能真正享有完整的「憲法權利」。
自1954年以來,憲法多次修改,每一版本的人民權利都很動聽。「五四憲法」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自由,在現實生活中,人民卻深受戶籍管制之困,沒有遷徙自由;在城鄉二元結構和戶籍制之下,農民無法改變身份,長期受就業身份歧視,更不要說遷徙自由。後來修改的憲法,刪除了居住遷徙自由的條文,仍規定人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人民卻還是未完整獲得這些權利,連抗議日本侵略釣魚台的和平示威也不能如願,自不能奢求抗議政府施政、官員貪污腐敗的和平請願。至於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覆議條例規定的人民權益,有不少也成了空話。
憲法第33條規定能否真正執行,是「法制建設」面對的一大挑戰。當中共黨委和政府機關、官員違反此規定時,並無糾正和制裁的可行機制,官場也缺乏關於違憲的觀念,這是法治的盲點。
在人大應成立獨立的憲法委員會,以推動憲政體制的建立。委員會由各階層人士和專家組成,其職能是研究和制訂完善憲法、落實憲法的法規和制度,普及憲法知識,設置有效的機制,保障人民享有「憲法權利」、制裁違憲行為。
戰國末期政治家韓非(約公元前280-前232)在〈孤憤〉一文中說:「能法之士,必強毅而勁直,不勁直不能矯奸。」社會能否實現法治的一個因素,就是要有一大群「能法之士」,促成良法的產生和執行,挺身而出制止違憲、違法行為,維護法律的公正和尊嚴,保障人民權益和推進社會文明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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