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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自由化」與憲政論戰〔文摘〕——
建立憲政體制 實現社會法治
 
丁望,撰寫於1996年6月
 
 
圖1,丁望著作《北京跨世紀接班人》的封面。

 

  本網編者按:

  本文為丁望著《北京跨世紀接班人》的一小段(第十章第四節〈對廿一世紀之路的思考〉10-4-1-a、10-4-1-b、10-4-2-a、10-4-2-b段)。此書撰寫於1995-1996,初版於1997年8月發行,修訂二版於1998年5月發行。

  這一段論析,以「建立憲政體制,實現社會法治」為主題。

 
  應以憲法治國 逐步實現法治

  中共中央提出的培植接班人的理論,特別強調選對人可以確保經改政策不變,政權「永不變色」,這是人治的思維。真正的長治久安,是建立並完善法律和制度,逐步實現社會法治。有良好的法律和制度,才能防止「長官意志」無限伸張,才能制止長官的乖張行為(如大躍進和文革之類),才能維護人民的權益,才能遏止政府和官員的腐敗。

  在1964年12月的三屆人大首次年會上,周恩來發表政府工作報告時提出「四個現代化」構想;在年會之後,工業、農業、科技、國防的現代化舉步維艱,其原因之一是缺乏現代化的法治。

  經濟現代化和市場經濟的根基是法治,而非政治口號。沒有良好的教育素質和道德文明,沒有真正的法治,沒有人的思想現代化,很難想象社會能有真正的現代化。

  中共中央領導人如鄧小平早就表示,不能實行西方的三權分立。儘管排拒西方民主政制,北京也可吸納西方的法治經驗。

  有法律和制度的規範,不一定能實現法律化和制度化,社會未必走向法治之道。

  社會法治有幾項不可或缺的元素。

  一,法律的獨立。法律不受執政黨控制,它由國家立法機關制訂,由政府和司法機關執行,形成獨立的運行體系,它決非執政黨的政治丫環;立法的要旨在確保人民的權益,增進人民和全社會的福祉,規範政府和人民的權利、義務及兩者的關係,既要確立政府的公權力又要防止權力異化,從而為保障人權、社會安定、經濟發展、文明進步、國際義務建立法律基礎;法律決不應是損害人民權益、方便統治者「專政」的惡法,也不要淪為無法落實的「豆腐法」。

  二,樹立憲法的權威地位,建立憲政體制,人民享有完整的「憲法權利」。

  三,法律必須有強制的約束力,政黨和政府沒有超越法律的權力,政府遵守法律依法行政,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包括官民之間的法律平等。

  四,司法的獨立。

  五,政府的權力開放、政務公開,建立促進公平競爭、政治參與、沒有「黨派差別」的文官體系。

  六,官方和民間的監察機制。


  
建立憲政體制 兌現憲法權利

  就上述的六大元素,作者要對憲政體制略加闡述。

  憲政體制是一個國家實現法治和文明興盛的根基。對於北京領導人來說,走向憲政之路是社會現代化的第一步。
  
  建立憲政體制,首先要完善憲法,有效制約公共權力和保障人民權益,建立憲法的權威地位,制裁任何違憲的事,以憲法及根據憲法制訂的法律治國,讓人大成為獨立的立法機關和權力機關,有監督政府實權。


  完善憲法的第一步,是建立現代化的國家觀念和法治觀念。在任何朝向現代化的法治國家,執政黨都不能居於國家和法律之上,更不可能在憲法中規定某一政黨處於領導國家、政府的地位。

  中共中央主持制訂的「五四憲法」,起碼沒有共產黨領導國家的條文;「七五憲法」卻規定中共是「領導核心」,人大「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權力機關」,中共中央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七八憲法」和現在有效力的「八二憲法」相關條文有改動,但中共居於國家領導地位的規定仍保留。完善憲法,自應體現國家高於政黨、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現代化法治觀念。

  憲政體制的另一標誌,是官方完全「兌現」憲法第33條的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人民能真正享有完整的「憲法權利」。


  自1954年以來,憲法多次修改,每一版本的人民權利都很動聽。「五四憲法」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自由,在現實生活中,人民卻深受戶籍管制之困,沒有遷徙自由;在城鄉二元結構和戶籍制之下,農民無法改變身份,長期受就業身份歧視,更不要說遷徙自由。後來修改的憲法,刪除了居住遷徙自由的條文,仍規定人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人民卻還是未完整獲得這些權利,連抗議日本侵略釣魚台的和平示威也不能如願,自不能奢求抗議政府施政、官員貪污腐敗的和平請願。至於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覆議條例規定的人民權益,有不少也成了空話。

  憲法第33條規定能否真正執行,是「法制建設」面對的一大挑戰。當中共黨委和政府機關、官員違反此規定時,並無糾正和制裁的可行機制,官場也缺乏關於違憲的觀念,這是法治的盲點。

  在人大應成立獨立的憲法委員會,以推動憲政體制的建立。委員會由各階層人士和專家組成,其職能是研究和制訂完善憲法、落實憲法的法規和制度,普及憲法知識,設置有效的機制,保障人民享有「憲法權利」、制裁違憲行為。

  戰國末期政治家韓非(約公元前280-前232)在〈孤憤〉一文中說:「能法之士,必強毅而勁直,不勁直不能矯奸。」社會能否實現法治的一個因素,就是要有一大群「能法之士」,促成良法的產生和執行,挺身而出制止違憲、違法行為,維護法律的公正和尊嚴,保障人民權益和推進社會文明進步。


  
逐步推行政改 促成黨政分家

  早在八十年代初,中共中央就提出要試行政治體制改革,鄧小平在政治局擴大會議上的講話〈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詳細闡述了政改構想。他提到,「黨和國家領導體制」的主要弊端,是權力過分集中、家長制、官僚主義、幹部領導職務終身制和特權現象;對領導體制要「有計劃、有步驟而又堅決徹底的改革」。1986年,鄧小平再次表示,「不搞政治體制改革,就會阻礙生產力的發展,阻礙四個現代化的成功。」1987年10月,趙紫陽代表中共中央向十三大提交的報告,聲稱「不進行政治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不可能最終取得成功。」;他以一節的篇幅,專門闡述政改的內容。

  儘管中共中央有政改的構想,開明派大將胡耀邦、萬里、趙紫陽等多次發表鼓吹政改的談話,政改卻始終未真正起步,1989年六四事件後,政改更難起步。

  推行政治體制改革與實現法治,是相輔相成的關係。沒有政治體制改革,社會就難以走向法治和現代化之路;沒有法治,政治體制改革便不能成功。走法治之路,本有政治體制改革的內涵;政改則以建立法治為基礎,兩者是不可分割的兩面。讓政治體制改革起步,是社會朝向現代化的一個標誌,是當今領導人和跨世紀接班人的歷史使命。

  政治體制改革是艱巨的政治構建工程,消除制度弊端的難度尤大,時間和資源的投入很長,分階段逐步推行,自是「結合現實」的選擇。自廿世紀末至廿一世紀頭十年,或可定為政改的第一階段,其內容應涵蓋三大方面:

  一,權力體制改革,首先是改變權力的過分集中,讓執政黨與政府、國企、團體分家分權,以「小政府大社會」的原則分解權力,建立並完善權力運行的法律機制;
  二,漸進的政治民主;三,促成民間社會的形成和發展。


  黨政不分,政企不分,權力高度集中於執政黨的黨委,黨委實權在少數一兩人之手,導致「黨委包攬政府,政府包攬企業」的「黨天下」格局。

  在中共中央領導階層,權力過分集中於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的少數成員,政治局委員往往兼任書記處書記、國務院副總理或中央部長,形成少數人集權和黨政軍一元化權力運行模式。

  
在政府、國企中有中共編制浩大的黨委,在政府各部門又有中共黨組,有些部又設有黨控制的政治部,黨組織重重疊疊嚴密控制政府、團體、企業和人民,這是官僚主義、家長制和權力腐敗的一大原因。

  在中共中央八十年代的設想中,黨委幹部兼職不要太多,黨政分開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首要關鍵」;國務院在1992年下達關於國企的「五十四條」,規定轉變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把政府與國營企業的職權分開。可是,黨政不僅沒有分開,九十年代以來黨政一元化的色彩還更濃,黨委集權下少數領導幹部兼職太多;政府與國企也沒有全面分開,不少國企仍未真正成為承擔投資風險的獨立經濟實體。

  黨政分開、政企分家和它們之間的分權,是政治體制改革的起步點,也是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無法迴避的改革。執政黨把權力分解出來,讓其中的行政管理、社會工作、企業管理權力轉移給政府、社會團體、企業,執政黨專注決策和執政品質;政府把部分經濟管理、社會福利協調的權力分解出來,移交給企業、社會團體、政府諮詢機構,形成「小政府大社會」的施政模式,是改變權力過分集中、黨政不分、政企不分可行之路。

  要以法律手段建立權力運行的完整機制,為黨政分開政企分家、制約權力、保障人民權益構築法律和制度的基礎。

  首先要制訂政黨法及其它相關法規,界定執政黨、政府的角色及「權力邊界」,以法律規範權力,任何人要依法行使權力並受到監察,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其次,執政黨的決策、政府的施政要有法律的約束機制,包括決策和政務透明化,如聽證會之類的諮詢程序,以改變黑箱作業。

  六十年代初,布坎南(Buchanan)、圖洛克(Tullok)的公共選擇理論,在西方推動了決策和施政透明化的發展,這種對決策黑箱作業的反思,是值得北京當局探索的。大躍進、人民公社和文革之造成沉重的社會災難,是因為毛澤東脫離群眾脫離現實,把個人狂想和「家長意志」說成是人民的意願。權力的法律約束,決策和施政的透明化制度,無疑有助防止這種黑箱作業的禍害。


  
漸進民主化與局部開放選舉

  政治民主化,是政治體制改革的另一標誌。政治民主化是內涵豐富的命題。上述的權力、決策約束機制,就是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一個內涵;人大的民主改革,是其中特別緊迫的課題。

  在「一黨領導」的社會,不可能有急速的政治民主化改革,也不會有西方民主模式;逐步推行漸進的政治民主化,則是中共黨內開明派人士的訴求。政治民主化的初始階段,最起碼要實踐「憲法民主」。兌現憲法規定的人民民主權利,確保人大充分行使憲法規定的職權。
如果極有限度的「憲法民主」仍然是空話,政治民主化的改革便無從說起。

  在憲法中,人大有立法權和政府監督權,它自然不應是各級政府的「橡皮圖章」,否則就不會有制衡政府的職能,形同虛設。八十年代以來,人大中的有識之士想改變橡皮圖章的格局。

  在八九學潮中,委員長萬里和常委胡績偉等想召開常委會議,透過諮詢和討論尋求解決危機之法,並調查國務院有無行政失當,這本是在憲法確定的職權範圍之內,但他們受到壓力,被迫取消會議,胡績偉等還陷於「秋後算帳」之苦。連這一類由執政黨高幹控制的合法會議都不能舉行,可見政治民主化舉步之難。

  在制約權力、監督政府、反映民意方面,中共中央如有意嘗試改革,就必須建立群眾政治參與、民主監督的法系和機制。

  
健全、提升人大的職能,首先是讓人大從「橡皮圖章」中解脫,百分之百扮演法定的角色,尊重憲法賦予它的職權。逐步開放人大的自由選舉,是人大完全執行法定職權、提高參政素質不可或缺的一環,也是國家走向憲政之路的必經之事。

  在政治民主化的試步中,不可能有各級人大的普選,但當政者要有開放部分民選議席的勇氣和雅量。人大代表名為「人民選舉」,實際是由中共各級黨委指派,不能充分反映民意,許多知識水準低、缺乏參政能力者,只會叫口號和舉手。引進民選代表,是最低程度的改革。各級人大代表可以嘗試分為三類:委任,行業、專業團體的間選,選民直選;以香港立法局議員原來的分類和比例作為「參照系數」,是可行的、溫和的改革。

  逐步開放選舉,不應局限於各級人大代表的產生。在各級人大內部,常委和更高領導人的人選也要開放差額選舉;至少常委會不再是黨委、政府官員的「養老院」,不再給資深黨政官員「酬庸安排」。在各級地方政府,正副行政長官要經當地人大的差額選舉;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推舉方式,包括政綱發表會和答問大會,是值得移植於大陸地方行政長官選舉的經驗。在國務院,部長和更高官員人選的決定,要有全國人大常委會聽證、投同意票的程序,同意票低於七成者不獲任命;各級人大的全會,可以對相應級別的政府投不信任票,決定重組政府。

  只有把人大的職權落實到選票,並採取差額選舉模式,提高人大代表的知識水準和參政能力,才能確保人大代表的「憲法權利」,有效監督政府施政和官員行為,形成人大約束政府權力、選民監督人代的機制。

  讓人大代表了解、反映民意,讓部分人大代表成為選民的受託人,才會有「投票人意志」,開創群眾政治參與的新局面,使利益多元化的社會走出「一言堂」的困境,提升國家決策、立法的素質,建立、增強決策與施政民意合法性和認受性,減少決策失誤損失和權力腐敗。

  在執政黨黨員佔絕大多數的勢態下,人大有限度的初始改革,不會有大的政治風險,中共中央要有較寬容的政治胸襟推進「自我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