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名家網 CELEBRITIES PRESS (HK)
 首頁   專欄(信報)   政治   經濟
 國際關係分析   法律與公共治理   香港、台灣熱點   書評.書訊   精英文摘   歷史   文藝與歷史文化   回想錄 
    法律與公共治理 > 法治.刑訴法.偽命題 > 沒有程序公正 何來社會法治  
專欄(信報)
政治
經濟
國際關係分析
法律與公共治理
香港、台灣熱點
 

精英文摘
歷史
文藝與歷史文化
回想錄
 
 
沒有程序公正 何來社會法治
 
丁望

原載:信報〈思維漫步〉專欄,2010.11.14,第21版
上網:2010.12.27

 

  關鍵詞:法治,程序公正,秩序,上訴權,黑箱作業,刑訴法,量化約束

  相關人物:趙連海,彭劍

  引述歷史典籍: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孟子.離婁)

 
 
 

  程序的公正,是法治的要素之一。程序的建立和完善,以良法為基礎。任何法律的訴訟,首先要尊重和遵守程序,並達致程序公正;沒有程序的公正,便沒有公正的結果(裁決)。

  毒奶粉受害苦主趙連海的案件處置,缺乏程序公正:地方「執法者」禁止當事人與律師見面,並設置上訴障礙。

  程序的不公正,還在於22日一審上訴期屆滿前,當事人妻子及一名辯護律師(彭劍)「神秘失蹤」,不能與外界聯絡;緊接著,是當事人突然解除與律師的委託關係。北京大興區法院則稍後透露,當事人未提上訴,一審判決兩年半徒刑生效。

  如此黑箱作業,如此吊詭,是法治國家、文明社會不可能出現的。黑箱背後的程序不公正,是顯而易見的;「執法者」的正當性令人質疑,也是必然的。


  司法程序 規範秩序規則

  在「一黨領導」體制下,法律的制訂由執政黨主導,實施的法律未必是良法。不過,不少法律中的條款,大體是良法型的規範,如關於刑事訴訟的一些程序。

  《人民日報》有署名文章觸及「程序」,對它的簡單說明是:按時間先後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驟。本欄的解讀是:泛指行政、司法、社會事務等領域的秩序規範和運行(工作、管理)的規則。

  司法的程序,涵蓋法律訴訟的手續、期限、過程的次序,訟訴各方(原告、被告、律師)的法律權利,公檢法人員辦案的手續、規則等。

  規則的約束,與社會的平等、有序運行、管理效率息息相關。恰如《孟子.離婁》謂:「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在當代的社會,不遵守司法程序,就沒有司法公正和人權有效的保障,社會自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

  司法程序的規範,見於程序類的法律,如刑事訴訟法(簡稱刑訴法)、行政訴訟法(行訴法)、民事訴訟法(民訴法)等,有的則寫入刑法或專門法律(如律師法)中關於程序的部分。

  刑訴程序中,有本欄稱為「量化約束」的規範,如公安機關拘留的人,需在24小時內訊問,如發現不應拘留「必須立即釋放」(刑訴法65條);又如經檢察院批准逮捕某一個人後,需在24小時內通知其家屬(71條);對疑犯的羈押期,則不得超過兩個月(124條)。

  本人多次細讀刑訴法並作過法律文獻的比較研究,心得之一是:刑訴法雖非完善的程序法,但程序設計中建立的機制有可取之處,如公檢法三者「分工負責、互相配合」與互相制約的機制;前者是「一黨領導」體制的法系特點,後者則或多或少「吸納西方經驗」,有某些牽制的設計。如76條規定,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時,有糾正權。


  地方官員 違法律又說謊

  地方公檢法機構如能完全遵守刑訴法,當事人的法律權益應可得到「基本保障」,至少可避免毛澤東時代常見的那些禍害。

  但是,不少地方「執法者」並不依法行事,繞開司法程序,導致司法不公和冤案。

  趙連海案關於司法程序涉及的法律權利,是羈押期、與律師的會見權和上訴權等。他的羈押期遠超過刑訴法124條的規定,這是他面對的程序不公正。

  關於「執法者」禁律師會見被告人的違法行為,本欄11月17日文〈毒奶受害苦主 維權竟被重判〉已分析,此處不贅。

  「執法者」監控被告人妻子和一名辯護律師,有阻撓上訴之嫌,與刑訴法180條相背。

  官方通訊社在香港發出的電訊,引述大興區法院的陳述,稱「在宣判後,趙連海表示認罪服刑」。這是地方官的謊言。趙氏在宣判那天,當庭脫囚衣抗議,自辯無罪,表示堅持上訴,宣判後又在拘留所絕食三天(拘留所也承認此事),怎麼能說在宣判後「表示認罪服刑」。

  從剝奪會見權等一系列黑幕、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較早前的文獻來觀察,趙氏被迫放棄上訴權以換取保外就醫的可能性極大。

  最高法院的司法命令〈關於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提到地方法院「動員甚至強迫民告官撤訴的現象」。據北京律師界的消息,「動員甚至強迫放棄上訴」的違法行為,也很普遍。趙氏的改變初衷,如果不是因受到壓力,為何「執法者」不准他與律師見面?為何有那麼多黑箱作業?

  地方公檢法機構如以「保外就醫」換取趙氏放棄上訴權,是繞開程序保「面子」,掩蓋違法和「無罪重判」之失。上述的「交換」,握刀把子的強勢一方與弱勢者並不對稱,後者有受威嚇、強迫之困。這種「司法調解」,不同於西方的「訴辯交易」。


  端飯吃飯 管他什麼程序

  趙案程序不公正,是地方公檢法的冰山一角。

  《人民日報》日前發表的文章〈程序正當不容忽視〉透露:「地方和部門在工作中存在重權限、輕程序、不按程序辦事或程序不規範的問題。」

  地方公檢法「互相配合」違法也常見。河南省高級法院院長張立勇在22日發表於《法制日報》的文章說:「公檢法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往往陷入偵查機關『做飯』、公訴機關『端飯』、審判機關『吃飯』的怪圈。」

  大家有飯吃,管什麼程序、冤案,這是不少地方的「司法生態」,積聚了民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