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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黨內民主 五大要素

 

 

 

 

 

 

 

 

 

 

 

 

 

 

丁望 原載 BBC 〈學者點評〉2007.9.24
   
 

  中共十七大將在10月舉行,總書記胡錦濤在中央黨校的“六二五講話”,提及“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並表示要“切實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

  政改和民主政治是老生常談,經濟的高速發展、GDP的大幅增長,並未帶來真正的政改和民主政治。

  會民主化,必須有法治的基礎。在社會未走向真正法治軌道、中共黨內民主未實現之前,社會的民主政治只是空中樓閣,如宋代詞人秦觀的描寫:“桃源望斷無尋處。

  十七大後,中共如有意推動政改,當務之急是構建黨內民主的制度。

  中共黨章規定,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和“發揚黨內民主”,但真正的黨內民主體制仍未建立,各級黨委往往處於“家長說話算數”的格局,河北前省委書記程維高、貴州前省委書記劉方仁貪腐案,足以說明一些地方的家長統治模式。

  實現黨章規定的黨內民主,關乎五大要素。

  第一要素,是建立和健全黨內法制,以“黨法”和制度嚴格規範組織、權力的運行,形成有效的權力約束和監察機制。

  過去中共中央制訂了一些相關的制度,如幹部交流、迴避制,但在地方上並未全面貫徹,這種制度的“白條現象”,導致貪腐案件、侵害人民權益的事件頻頻發生。

  第二要素,是廢除權力終身制。

  中共中央有幹部體制的改革,建立了年齡和任期限制,形成年齡邊界和任期邊界的約束,大體上廢止了職務的終身制,但並未廢除權力的終身制。有些高層人士已退位,不擔任甚麼黨職,卻仍過問中共中央的決策和重大人事安排。這種權力終身制,妨礙了制度化,成為黨內民主的障礙。

  消除個人崇拜,是第三要素。

  1956年中共八大舉行時,鄧小平代表中共中央發表修改黨章報告,提及神化個人造成“嚴重的惡果”,強調反對個人崇拜,“反對把個人突出、反對對個人歌功頌德”。可是,毛澤東未尊重八大的決議,熱中於個人崇拜,文革期間的神化宣傳更厲害。

  文革結束後,自1982年的中共十二大黨章到2002年的十六大黨章,都規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黨領導人的活動處於“人民的監督之下”。但是,黨章的約束力很脆弱,1995-2002的個人崇拜活動熾烈。

  十六大後,胡錦濤、溫家寶排拒個人崇拜,《人民日報》因此有版面的調整、改革。不過,地方的一些領導人仍沉迷神化個人,建立和鞏固其在地方的家長制,以致貪腐日益猖獗。

  第四要素,是開放差額選舉、多名候選人選舉,擴大選舉空間,實現真正有“投票人意志”的民主選舉。

  十五、十六屆中央委員的選舉差額,只有百分之五,政治局及常委會則沒有差額。黨章規定的“投票人意志”,實際處於虛擬狀態。

  中央委員的選舉差額,是否可以先增加20%;政治局及其常委會成員的選舉差額,可否考慮分別有兩名、一名;中央總書記候選人,又何妨有兩人。越共已有總書記兩名候選人的安排,中共反而落後於越共,是應該深思的。

  黨代表精英化、黨代表大會常任制,是第五要素。

  現在的各級黨代會,只是選舉中央委員或地方黨委委員的橡皮圖章,並非真正的權力機構。中共如實行黨內體制改革,何妨先試行全國黨代會的常任制,讓它具備監督中央委員會的功能。



上網日期:2007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