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的7月1日,香港的主權和治權轉移。在“一國兩制”之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行政長官的管理權,源自北京的中國共產黨及其政府。但是,中共香港工委並未從“地下黨”變為“地上黨”,特區政府在共產黨權力體制之外獨立運作;英國管治香港的制度優勢,仍然在維持。所謂制度優勢,是指包括人身、新聞、言論、思想自由的自由制度,以司法獨立為基礎的法治,資本主義的市場經濟體制,包含公務員行政中立和廉潔的文官體制。
許多港人覺得,原有社會制度不變是十年來的幸運,但他們難釋心中的懸念:何時才有政制改革,實現基本法規定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
最近,北京一位權要發表的講話,引發香港社會對政制的新爭論,並將影響今年的“七一遊行”。泛民主派估計,受到北京權要講話的“刺激”,參加遊行的人數會增加;遊行的主要訴求,是爭取民主化的啟步、實現“雙普選”。
行政立法制衡 司法獨立
北京權要說甚麼?他說,香港特區的管治權來自中央的授予,中央給多少特區就有多少;香港實施行政主導,不能搬用西方的三權分立。
他的講話引起各界特別是傳媒的強烈反應,原因有三。一是港人十分清楚基本法規定香港的管治權來自北京,沒有人質疑這種權力來源;二是基本法並沒有“行政主導”一詞,香港特區也無極度傾斜的行政主導制度;三是他的講話,令港人有“訓話”之感,因而產生新的懸念:北京中央政府是否要壓縮香港自治權,拖延香港民主步伐?是不是想透過釋法,確定“行政主導”之說?
按照基本法的制度設計,九七後香港的行政和立法互為制衡;維持司法的獨立,行政長官和行政機構不得干預司法。
儘管行政長官可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甚至解散立法會,有較大的行政決策權;但立法會部分議員由分區直選產生,權力來源自選民,他們的合法地位不需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他們對行政機關有相當程度的牽制。
此外,法院可接受居民的司法覆核申請,從而產生對行政決策、措施的監察。
香港沒有美國式的三權分立,但行政、立法、司法三者相當程度的制衡,有三權分立的重要元素,可防範行政長官“一言堂”。在政制方面,香港有獨特的秩序文化。
二○一二普選 行政長官
許多港人珍視香港的制度優勢,並期望北京讓香港發展民主政制,首先在2012年實施行政長官直選,使行政長官有真正的民意合法性。
基本法既然規定行政長官最終由普選產生,讓港人在適當的2012年享有直選權,是推進一國兩制的必經之路;何必以直選可能引起社會不安為借口壓抑民意?港人只有納稅義務而無直選權,是政治文明的一種斷層。
行政長官的候選人,需經提名委員會篩選,投票選出後又需國務院任命;基本法對提名委員會的名額分配設計,是向傳統左派傾斜,任命權則建立了“把關”的保障機制。這是中共中央預設的安全閥。所謂直選,實際是在北京可控制範圍內施行,還會有甚麼亂子?在香港試行直選的經驗,對中共中央在大陸推動政治體制改革,自有參照價值。
迴避香港民意,遲遲不讓港人直選行政長官,使台灣大多數居民更不能接受“港式一國兩制”,傾向於維持現狀──不獨不統各自為政。
附:基本法關於香港政制的主要規定:
.特首向中央政府和特區負責,43條;
.特首由中央政府任命,45條;
.特首有拒絕簽署權,發回立法會的法案重議,49條;
.特首可解散立法會,一任任期內一次,50條;
.特區政府向立法會負責,答覆立法會質詢,64條。
2. 關於立法機關
.可彈劾行政長官,73條;
.同意行政長官對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73條。
3.關於司法機關 .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2條;
.法院行使特區審判權,80條;
.法院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85條;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158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