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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明確規定 黨員對處分和維護權益可提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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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名家網 通訊員 康順利 2006.2.7 香港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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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錦濤於2002年11月當中共中央總書記後,就黨內監督和保障黨員權利增強“法制建設”。2004年2月,中共中央頒布黨內監察條例 (試行);同年9月,中共中央頒布黨員權利保障條例。 李大同向中紀委申訴、控告中宣部常務副部長吉炳軒,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適用條款是下列第13條: 黨員有權要求有關黨組織對其提出的請求、申訴和控告給予負責的答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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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7.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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