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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明確規定
黨員對處分和維護權益可提申訴

 

 


當代名家網 通訊員 康順利 2006.2.7 香港訊
 

  胡錦濤於2002年11月當中共中央總書記後,就黨內監督和保障黨員權利增強“法制建設”。2004年2月,中共中央頒布黨內監察條例 (試行);同年9月,中共中央頒布黨員權利保障條例。

  黨內監督條例第26條規定,黨員可“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權益行為”,“黨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李大同向中紀委申訴、控告中宣部常務副部長吉炳軒,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適用條款是下列第13條:

  黨員對於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黨員認為黨組織給予其他黨員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當的,有權逐級向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意見。

  黨員的合法權益受到黨組織或者其他黨員侵害時,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黨員有權要求有關黨組織對其提出的請求、申訴和控告給予負責的答覆。



更新日期:2007.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