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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四十條 胡溫新政亮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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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望 原載 信報 2006.4.12 評論版〈思維漫步〉專欄 2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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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家寶主導制訂的國務院5號文件最近公布。與較早前胡錦濤簽發的中共中央1號文件一樣,是關乎第一個五年規劃(2006-2010)和化解三農危機的政策綱要。 5號文件題為〈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俗稱農民工40條。這是文革之後,中共中央和國務院首次提出對農民工全面、系統而又具人性化的政策,為胡溫新政增添一個亮點。 溫家寶日前在澳洲訪問時透露,在中國大陸直接投入的外資中,港資佔了四成。農民工政策與港商投資、香港與珠三角的互動、港人的北上潮(投資、就業),息息相關。這是值得港人關注之處。 民工政策 注入人文關懷 在5號文件中,農民工是中性的稱謂,不含貶意,它是指從鄉村進城務工或就地在鄉鎮企業打工的農民。在不少地方政府的衙門或城市居民心目中,農民工則還有貶意,含不同於城市居民的身份差異、歧視性的行政障礙、變相勒索的收費和罰款。 在毛澤東時代或八、九十年代,進城找機會或打工的農民,被稱為盲流人口。較之“盲流”,農民工算是較好的稱謂。稱謂的變化,與中共中央的三農政策有關。鄉村居民從“非法的盲流”到城市中邊緣化的農民工,既暴露城鄉二元結構的弊端,也紀錄了農民工求生存的辛酸血淚。農民工40條就是面對城鄉的分割、農民工在“非法”與“合法”邊緣中謀生的苦難,提出改善農民工處境的全盤政策。 農民工40條的政策範圍,含農民工的工資和勞務管理、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社會保障;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對農民工的權益保障、鄉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取向、改進對農民的工作。 以比較的視角考察不同時期的三農政策,感受到農民工政策有人道化的變化:從城鄉隔離,朝向兩者逐漸融合;從限制或歧視、從讓農民工自生自滅的漠視或地方衙門攤派和變相勒索中,到人文關懷和扶助。 保障權益 改變法律傾斜 農民工40條,是農業、農民、農村宏觀政策的一部分。胡溫的決策思路,在於以人為本、城鄉統籌,創造社會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空間。本欄稱它是胡溫新政的一個亮點,是因為它有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五大“政策特色”。 一是確定全盤政策的取向:逐步消除城鄉二元結構,向城鄉一體化推進;逐步改變農民工與市民的身份差異。 二是逐步改變對農民工與城市產業工人的法律傾斜、制度傾斜。農民工享有城市職工休息、休假和法定假日加班補償的待遇(第7條),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範圍(17條),是法律、制度下平等的啟步點。 三是農民工納入官方的城市公共服務體系(20條),包括農民工子女可享與城市居民子女平等的義務教育(21條);規範地方政府的相關職能。 四是官方對保障農民權益的承諾(25至30條)。 五是關注並引導農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質”(37條)。除官方提供職業培訓、就業輔導之外,還要求農民工注重並提高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生活文明等。 地方政府 不要再做老賴 40條雖有政策的人道元素,但可否全面貫徹讓農民工獲實惠,留下難解的懸念。對於地方政府能否糾正法律、制度層面的傾斜政策,把農民工與城市職工一視同仁,不再拖欠工資,許多經濟學者和農民工尤為懷疑。 疑慮源自地方政府特別是市、縣、鄉鎮政府的公信力偏低,其建築工程項目常拖欠農民工薪金,是農民工心目的頭號“老賴”──賴帳或拖欠。 孟子說:“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諸己,其身正而天下歸之。”地方政府行為不得人心、群體抗議事件頻仍,應反躬自省,糾正“老賴”心態,以誠信和公共服務建立良好形象,才能使農民工心服。 國務院和省級政府落實40條,當務之急是以契約關係整合秩序文化。在法定契約之下,勞資雙方的利益、責任,都有法律和制度的規範、秩序的約束,這是建立誠信社會的基礎。 整合秩序文化,必須從徹底整頓吏治入手,吏治腐敗、貪污勒索猖獗,社會必然脫序,如荀子謂:“政令不行而上下怨疾,亂所以自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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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7.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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