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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突發災難 初建管理體制

 

 

 

 

 

 

 

 

 

 

 

 

 

 

 

 

 

 

 

 

 

 

 

 

 

 

 

 

 

 

 

 

 

 

 

 

 

丁望 原載 信報 2008.5.28 評論版〈思維漫步〉專欄 13頁
 

  對汶川8級特大地震的規模,為1950年以來最大。援救理念、指揮系統、組織動員、信息發布等,都比過去進步。這與已初建應急管理體制有關。

  突發事件含政治和非政治兩大類。前者指官方說的社會安全事件;後者指與自然災害、生產事故、公共衛生事件有關的突發事件,含傳染病和公共衛生危機,環境污染重大事故,大規模水、旱、火災(如森林大火),地震和地質災害(山體滑坡、堰塞湖等),蟲、鼠等動植物大規模災害,交通和生產安全重大事故。本文探討的突發事件,僅在非政治的範圍。

  應對突發事件(或曰應急處置、危機處理)的管理體制,可粗分為3個層次:法律框架和制度約束,指揮系統,援救理念。本文略析這個管理體制。

  沙士災難 正視法律框架

  2003年發生沙士疫症,是胡溫初上權力第一線、溫家寶首次組閣時。在突發的公共衛生危機中,他們激起憂患意識,從法律、制度入手,逐步建立應對突發事件的管理體制。至2007年,管理體制的運作已常規化,為今年應對雨雪大災、手足口病(腸道病毒EV71型)和汶川大地震,提供了“制度保障”。

  法律框架,是應急管理的基礎。應對汶川大地震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突發事件應對法、防震減災法和信息公開條例;前者是人大通過、國家主席簽署公布的國家法律,後者是由國務院總理簽署頒布的行政法規。

  突發事件應對法施行於去年11月,恰成為今年三大災害的應急法律支柱。此法規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法律責任等。其中關於武裝部隊介入應急、國際合作、審計監督,尤有應急的“實用性”。

  就應對汶川大地震而言,突發事件應對法為救災的組織、動員、各方參與、信息公開、災民援救、災後重建,提供了法律依據,並產生制度的約束。

  信息公開條例於5月1日施行,一方面有助於地震及災難救助的信息公開,提升公共事件的透明度;另方面又考驗國務院和地方政府的公信力。

  在汶川大地震的應急中,信息公布較快,國務院舉辦一連串的記者會,又全面開放境外的新聞採訪。信息發布的改善,與信息公開條例、突發事件應對法關於公布信息的規範息息相關。

  援救理念 災民生活保障

  建立各級的應急預案、應急指揮機構,是在法律框架之下的制度構建。

  在中央階層,應急指揮系統有較清晰的職權邊界。中共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它們主導的高層領導小組,負決策、政治動員之責,國務院則是應急處置的行政指揮中心,由總理全權部署,其職責受突發事件應對法第8條規範。溫家寶指揮汶川大地震前線的應急,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在災難處置中,應急理念的更新,是更值得關注的變革。其“變”始於沙士之疫。第一個變,是關心民疾、向受災者提供公費救治;在沙士初期或沙士之前,地方政府對公共衛生事件受害者實行“有償救治”政策,任由艾滋病者自生自滅。

  理念的第二變,是正視生命價值,把救人放在第一位。第三變,是保障災民的基本權益,官方提供食物、飲水、燃料、生活必需品(突發事件應對法49條),並給予災後安置,改變過去空喊“災民生產自救”的冷漠。第四變,是盡可能的信息公開。

  應急理念的更新,法律和制度的初步構建,也是秩序文化的整合。在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法律和制度的約束較強;在地方特別是市以下的黨政界,約束相當脆弱,影響了政令的暢通、援救災民的效率。

 

 

突發事件管理體制運作常規化,
為救災提供了“制度保障” 。

 

 

應對突發事件管理體系
引題

概況

相關法律
(國家法律/行政法)

1. 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11.1施行
2. 防震減災法,1998.3.1施行
3. 環境保護法,2007.12.28修訂,2008.1.1施行
4. 傳染病防治法,2004.8修訂,2004.12.1施行
5. 水污染防治法,1996.5.15修訂、施行
6. 氣象法,2000.1.1施行

相關行政法規、命令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08.5.1施行
2. 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08)36號文件

黨政領導 機關

1.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常委會,書記處,中共中央國家安全領 導小組、外事領導小組、財經領導小組、政法委員會等
2.中央軍委會
3.中央紀委
4.國務院

應急處置
指揮機構

1. 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溫家寶〕
(國務院參與部門:外交部、國防部、發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部、公安部、國安部、監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部、國土部、環保部、住房部、交通部、鐵道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衛生部、人行、審計署等)
2. 國家減災委員會〔回良玉副總理〕
3.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回良玉〕
4. 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李克強副總理〕
5. 國務院中央軍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員會〔梁光烈國務委員〕
6.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張德江副總理〕

 

 

 

 

 

 

 

 

 

 

 

 

 

 

 

 

 

 

 
  



上網日期:2008.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