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胡溫維新的理念下,權力體制的秩序文化,在不斷整合中演化;行政體制改革的推進,往往充實秩序文化的內涵。
3月政權重組後,溫家寶推動國務院的“自身建設”。最近簽發14號紅頭文件,發布《國務院工作規則》,規範國務院的行政程序,為秩序文化注入了新元素──行政機構的自我約束機制。
自2003年3月首次組閣以來,溫家寶的行政著力點之一,是有系統地推動行政體制的改革、立法和制度化。2004年,實施行政許可法(國家法律) 、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行政法規) 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在這些法規的基礎上,《國務院工作規則》(行政法規)的公布、實施,是行政體制改革和秩序文化整合的突破。
本文述評《國務院工作規則》對行政程序的規範及其自我約束機制,“正其身”(表率)的理念與面對的障礙。
程序公義 立法阻力重重
程序公義,是政治文明、社會法治不可或缺的要素。在“一黨領導”體制下,政權機關及其附屬單位的行政程序,並無法律的規範、合理的制度約束。
從政府部門到市場管理機構、計生辦或基層政權的“專政隊”(治安聯防隊),其行政處置、行政收費和罰款,是“長官意志”產物。這是任意處罰民眾、亂收費、高罰款、以霸王條款侵害公民利益的主因之一。
在真正的法治國家,有行政程序的立法和制度。中國大陸“醞釀”了很久的行政程序法,卻遲遲未能列入人大的立法日程。主要的阻力,來自靠不規範的行政收費、隨意性的罰款“創收”的利益集團。只要沒有行政程序法,任意下罰單的行政機構、任意設關卡收“買路錢”的公路單位,就可避開行政收費的程序和監察網。
在“全國性國家法律”──程序法難產之下,國務院重新制訂工作規則,規範行政程序,是開創性的改革。
《國務院工作規則》是依據八二憲法(對國務院職權的規定)、國務院組織法(1982年)制訂,對決策模式、規則、程序和會議制度,都有明確規定,並加入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的程序。
自我約束 規範行政程序
中共中央主導的立法或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大都是對民眾的法律、制度規範,極少由立法、定規者建立自我約束的機制。
《國務院工作規則》卻有公民參與的行政程序,把“群眾參與、專家諮詢”列入國務院重大事項的決策程序 ;並把公開徵詢和聽證會、公布行政訊息和提高工作透明度,視為必要的程序;為推動行政的問責制,確立了問責範圍和問責程序。
在人大還未制訂《行政程序法》 之下,《國務院工作規則》嘗試建立行政程序的自我約束機制,是充實秩序文化的一個亮點。
行政程序規範的意義,還在於“正其身”。孔子曰:“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孟子說:“其身正而天下歸之”,《貞觀政要.誠信》則謂:“流水清濁,在其源也。”溫家寶規範行政程序、建立自我約束機制,自有“表率”的意涵,想立個好榜樣,營造清流。
《國務院工作規則》只是行政法規,僅在國務院範圍內增加行政程序的初始規範,且有“約束缺位”如未吸納“行政中立”原則,也未規範行政性收費、罰款(民怨甚大)的程序約束。
行政程序的規範必須“上升”到“國家法律”的層次,讓行政程序法全面約束各級政權機關。不過,即使人大制訂了行政程序法,執行障礙的清除仍艱難。
《國務院工作規則》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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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 |
文件編號 |
國發〔2008〕14號 |
工作準則 |
1實行科學民主決策,2堅持依法行政,3推進政務公開,4健全監督制度,5加強廉政建設 |
幹部職責 |
1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下,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分管工作
2各部(委、行……)實行部長(主任、行長……)負責制
3審計署在總理領導下,依法行使審計監督職能 |
政府
四大職能 |
1經濟調節,2市場監督,3社會管理,4公共服務,
達致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 |
決策模式 |
1決策機制:群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
2重大政策:由國務院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決定
3論證:重大事項要有可行性、合法性論證
4聽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項,向社會公開徵詢或舉行聽證會 |
行政程序 |
1法律、行政法規草案,要公布、向社會徵詢
2各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
3各部門涉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重要涉外和港澳台事項,需先請示國務院 |
政務公開 |
1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
2涉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要公開 |
會議制度 |
1國務院全體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和部長組成,每半年召開一次
2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每周召開一次 |
註:內容摘要,非官方文件的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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