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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拿十七萬元 小工無期徒刑

 

 

 

 

 

 

 

 

 

 

 

 

 

 

 

 

 

 

 

 

 

 

 

 

 

 

 

 

 

 

 

 

 

 

 

 

 

 

 

 

 

 

 



丁望 原載 信報 2008.1.23 評論版〈思維漫步〉專欄 9頁
 

 


 

  因銀行ATM(自動櫃員機)故障出錯,廣州打工仔許霆(今年24歲)多收了17萬5,000元,被廣州市中級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刑罰比“四人幫”的姚文元、“林彪幹將”黃永勝和貪污數千萬元的大貪官還重,民間輿論嘩然。

  一個人的罪與非罪,並不依“一般群眾”在簡單比較下的直覺判斷,而是“罪刑法定”。廣州中院聲稱,許霆案援引刑法264條裁決,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的要素,在於對被告假定的罪名,在刑法中有無處置的規定?罪名是否成立、量刑是否有適用法條?許霆案引起爭議,就在於此。

  櫃員機出錯 盜竊銀行罪

  許霆在自動櫃員機打卡取錢,取了1,000元,帳單只扣1元,白得了999元;於是,他連續打卡100多次,“從天上掉下”17萬5,000元。得款後,他到幾個省“瀟灑一回”。這是前年4月的事。

  去年5月,許霆在陝西寶雞市被捕;12月,廣州中院以“盜竊金融機構”之罪,判處他無期徒刑。日前,廣東省高級法院接受被告上訴,下達“刑事裁定書”,還發廣州中院重審。

  廣州中院對許霆一審的量刑,是按刑法第264條1款,即:“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979年7月實施的刑法,於1997年3月全面修訂,同年10月1日生效;後來,人大常委會6次通過修正案,修訂一小部分條文,增加處置信用卡詐騙案等。
1997年10月後,刑法264條並無修訂。199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達,它把“數額特別巨大”量化為“30,000元至100,000萬元以上”。

  最高法院的釋法並無“量化”一詞,更未說明“數額特別巨大”如何確定。但參照刑法383條可知,量化標準是比照對貪污受賄罪的處置:“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者,處死刑,並沒收財產。”

  比較三大案 許案判刑重

  許霆案引起廣泛爭議的原因之一,是權衡案件對社會危害性、涉及金額的大小。

  且先看最新的3個大案。上海高級法院於21日駁回周正毅上訴,維持中院一審判決──16年徒刑;被告透過其控制的農凱集團行賄100多萬,虛開增值稅12億,挪用資金2億餘元,因“立功”和退回挪用款而從輕發落。深圳中院副院長(副廳級)裴洪泉,貪污受賄近400萬元,另有“不能說明合法來源”財產近700萬,判無期徒刑。中共山西省臨汾市委宣傳部長(副廳級)王月喜,大肆賣官,貪污近400萬,判刑12年。

  再比較文革紅人的案件(王洪文無期、姚文元20年、陳伯達和黃永勝18年徒刑),許霆的判刑也是“一般群眾”難以接受的。原因是這些文革紅人殘害民眾,導致許多人喪命、傷殘、家破離散,社會災禍沉重。

  與兩種類型案件比較,許霆案涉及的金額、社會危害輕得多。對他判處無期徒刑,難免令“一般群眾”對法律的正義、司法的公正有疑問。

  與機器博弈 非盜竊銀行

  在刑法中,詐騙、侵佔、挪用、瀆職、貪污罪的量刑,輕於“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264條),刑期的裁量空間較大。如公務員瀆職導致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至7年徒刑(397條);不少案例的被告,因瀆職導致的損失數千萬、數億,還有傷亡記錄,判刑多在7年以下。 一個人如被裁定觸犯刑法264條,其刑罰不是無期徒刑就是死刑,折射法條(法律條文)的苛重。

  264條,是刑法第5章(侵犯財產權)的一條,不能孤立地解讀,應與第5章其它法條一起解讀,了解立法原意。

  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搶劫公共財物的”處罰。所謂盜竊金融機構,應是指以恫嚇、暴力、威迫、破壞、搶奪、詐騙一類手段,取得金融機構的財產。許霆如果破壞櫃員機取得機內現金,當可視為盜竊;他並無破壞、恫嚇、搶奪行為。

   旅客如以1,000港元向香港地鐵售票處增值八達通200元,售票職員找回900元,他當場點算發現多找100元而未退回,是缺乏誠信,不能說是盜竊地鐵公司。同理,許霆是依櫃員機的指示操作而取得現金,只能視為未與銀行約定下的透支戶口,有誠信之失,卻非“盜竊金融機構”。

  事後ATM機器供應商賠償銀行17萬5,000元,承擔機器出錯的責任,銀行並無損失。

  在五十至七十年代,五類分子中的地主與鄰居貧農口角,往往上綱為階級報復、反革命,這是羅織罪名的荒謬。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把櫃員機出錯衍生的行為,硬扯到“盜竊金融機構”並不妥當。

  許霆的行為即使是“罪行”,也非盜竊、詐騙、搶劫,無適用法條量刑,他應無罪釋放。


ATM出錯,
年輕打工仔許霆多收175,000元,
被廣州市中級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上網日期:2008.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