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家庭承包制,土地承包權,流轉,兩權分離,集體所有
引述典籍:民之為道也,有恆產者有恆心,無恆產者無恆心(《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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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發布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簡稱〈決定〉),闡述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的三農政策;有些是對既有政策的重申、補充,有些則是推進農村改革和發展的新構想、新政策。
〈決定〉面對農業、農民、農村的發展成果和新困難,決策的著力點之一,是農村土地的經營權制度和管理制度,涉及土地經營權的流轉。
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流轉,並非如小道網站熱炒的那樣──是新概念,是土地的自由買賣、土地的全盤私有化。
胡編亂造 吹皺一池春水
官方的紅頭文件,早有經營權流轉政策的闡述;如1995年國務院批轉的農業部〈關於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係的意見〉,就提出“建立土地承包權流轉機制”。在“國家法律”領域,2003年3月施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簡稱承包法),有專節規範經營權的流轉(32至43條)。
〈決定〉規定:“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這是重申承包法32條的規範:“土地承包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它方式流轉。”
〈決定〉略異於承包法的,只是文字的表述;它把後者的“其它方式流轉”表述為“股份合作等形式”。
說三中全會將決定開放經營權的流轉,是“實行土地自由買賣、土地私有化”,是想當然。事實是: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早就“開放”,但經營權不同於所有權;經營權可以依法流轉,土地並不能自由買賣。承包法第4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中共中央如打算在全會後“開放土地(所有權)自由買賣”,須先透過人大修改法律,把承包地自由買賣合法化。未修改承包法、農業法和土地管理法,在黨內文件中改變承包地所有權性質是不可能的。
兩權分離 走出粗放模式
承包制的“原創”,是三十年前的包產到戶。1980年9月,中共中央下達紅頭文件〈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農業生產責任制的幾個問題〉,肯定承包聯產的生產責任制。
〈決定〉的政策要點之一,是“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它把“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稱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家庭承包制的內涵,本欄歸納為:兩權分離,雙層經營,經營權的多種形式流轉。
兩權分離,是指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農村土地(耕地、林地、牧地和宅基地)為農民集體所有,所有權實在村或鄉、鎮黨政組織中。北京官方網有評論三中全會的文章,稱耕地是國有土地,是不準確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制;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第8條)。《詩經.小雅.北山》云:“溥天(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在當今的“一黨領導”體制下,不管是全民所有還是集體所有,都是執政黨所有,有拍板權的黨官就是“王”。老百姓有的,只是畫餅──虛擬的集體所有權。
農民承包“集體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權;1984年確定的期限是15年(1984-1999年),1993年中共中央宣布延長30年(2000-2030年),承包法第20條有此期限的規定。
雙層經營,是指集體(村或鄉鎮)統一經營和農戶分散經營,前者稱集體經濟,後者稱個體經濟。
孟子謂:“民之為道也,有恆產者有恆心,無恆產者無恆心。”〈決定〉著力於土地的經營、管理制度,既重申承包權的“長久不變”,又對徵地、農民權益保障增加規範。其“政策意圖”是保護耕地(設18億畝紅線),鼓勵農民種糧,穩定農村社會。對無法進城務工、有眷戀土地之情的農民而言,承包的土地也算“恆產”。
〈決定〉另一“政策意圖”,是在較多的承包權流轉形式中,提升土地的集約化(有規模、較精細的經營),走出土地粗放經營的傳統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