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明的法治社會,消費者有充分的知情權;面對突發公共事件、個人健康和生命受到威脅時,政府或相關的企業有責任及時提供訊息,以減低禍害。
在行政能見度低的社會,消費者、受害者的知情權未獲尊重。處於強勢的政府或企業常有黑箱作業,往往隱瞞或延遲發布公共突發事件、食品安全訊息,甚至抹黑弱勢群體,推卸責任,以致不能及時“善後”。河北石家莊三鹿集團“九八毒奶事件”,就暴露行政能見度低的弊端。
在“九八毒奶事件”背後,產品的生產者和相關的政府機關,是否有違今年5月1日實施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與它配套的國務院36號文件(行政命令)?是否也疏離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
涉嫌隱瞞 延誤應急處置
三鹿奶粉導致嬰兒腎臟受損,早在3月有消費者向國務院質檢總局投訴,詢問產品的質量;6月間,南京、蘭州、武漢等地收治腎結石嬰兒數10例,三鹿集團諒不會全不知情。
8月初,三鹿的新西蘭合夥者、佔四成三股權的恆天然(Fonterra)獲悉奶粉受污染後,要求三鹿和河北地方政府“全面而公開”召回,卻未獲回應。新西蘭總理克拉克透露,他在9月5日獲恆天然的報告後,於8日由新西蘭政府直接聯絡中國國務院,中方才採取行動。同一天,石家莊市政府向河北省政府報告三鹿奶粉事。
上述的訊息顯示,三鹿集團沒有及時公布毒奶消息,直到9月11日才有召回產品的行動,有隱瞞真相之嫌;而一口咬定奶農在鮮奶中添加三聚氰胺,則有推卸責任之嫌。衛生部黨組書記高強在13日新聞發布會上說:“三鹿集團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沒有向政府報告……應承擔很大的責任。”
三鹿的行為,疏離了“特別規定”。這份以國務院503號命令(2007)公布的行政法規,自去年7月28日生效;第9條規定:“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訊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品,並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
企業未及時公布訊息和召回產品,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也折射免檢“名牌”的虛假。大企業的不誠實,導致毒奶禍害的擴散,延誤應急處置。
政府機構 行政監管不足
除了生產者之外,河北省、石家莊市黨政領導層和國務院相關部門,是否也有難以推卸的責任?是消費者的質疑。
國務院的質檢總局、工商總局、農業部、食品藥品監管局和負責協調的衛生部,各有監管食品安全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職能,如他們已盡行政管理的責任、行政能見度高,毒奶事件的應急處置應會比較及時。北京《財經》雜誌9月15日指出:“從6月首現公開病例,到9月事態不斷發展,漫長的3個月時間,食品安全監管機制近乎失靈,三鹿問題奶粉繼續熱銷,無辜的嬰兒繼續受到殘害,這是何等殘酷的人間悲劇!”
“特別規定”第18條,有這樣的行政管理規範:“發生產品安全事故或者其它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產品安全事件時,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及時作出反應,採取措施。”
在地方政府機構中,甘肅省衛生廳相當盡責,在7月把與毒奶有關的病例上報衛生部。這項官方網的報道如準確,相關的官府在7月應已有毒奶粉的訊息;依據“特別規定”,他們的行政管理並不足夠,如荀子言:“心不使焉,則白黑在前而目不見。”
就訊息公開而言,他們遲遲公布毒奶訊息,也偏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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